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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套路贷"案宣判 4人均获刑不低于10年

网络整理 2021-03-22 12:06

近日,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区法院依法对鄞州首起“套路贷”恶势力团伙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李某、王某、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六万元。

2016年以来,以被告人赵某为首,被告人李某、王某、张某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在宁波市区内从事放贷业务,多次以言语威胁及其他手段,通过“套路贷”行为实施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12月中旬至2017年,赵某等人经预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手续费、保证金等名义,谎称如期还款就不用支付该费用,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在借款同时通过银行虚假走账,实际要求被害人当即交还的方法,刻意制造被害人已获取虚高借款的假象。借款到期时,以帮忙拖延债务为由向被害人索要好处费,后又以言语威胁、强行开走被害人车辆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归还借款。在被害人提出归还全部欠款时,赵某等人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索要高额违约金,并安排被害人转单平账,但其实只是走个形式,实际出资人仍是赵某等人,目的是垒高债务金额,赚取高额利息。

此外,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赵某等人在从事放贷业务期间,从他人处购买车辆信息,用以掌握借款人身份信息、抵押车辆信息。其中被告人赵某以75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车辆行车轨迹180条。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对公安机关的案件侦查方向、取证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证据及时全面提取。检察官通过审查案件、询问被害人、走访调查,发现赵某等人符合恶势力团伙特征,认定赵某等人构成恶势力团伙,通过对案件材料的抽丝剥茧,发现赵某等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上家线索,并及时将线索与公安机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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