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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关于商业保理业务的税收政策

网络整理 2019-09-17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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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们要了解下什么是商业保理公司?

 

  商业保理公司是指从事应收账款业务,涉及行业颇多凡是所有涉及贸易赊销的企业都会需要保理公司。

 

  它不属于增值税法意义上的 “金融企业”。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指出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由上述可以看出:商业保理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的金融机构,因此它不能享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缴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过,据要了解营改增对于商业保理的影响,首先要清楚什么是 “三流合一” 是什么?

 

  1、增值税 “三流合一” 的含义。

 

  所谓的 “三流合一” 是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具体而言是指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如果在经济交易过程中,不能保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则会出现票款不一致,涉嫌虚开票,将被税务部门稽查判定为虚列支出,虚开票,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甚至遭到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

 

  2、增值税 “三流合一” 的法律依据。

 

  3、增值税 “三流合一” 对隐蔽型保理的影响。

 

  在隐蔽型保理中,债权人(卖方)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同时不公开通知债务人(买方),债务人还是向债权人预留的账户回款,并未出现向债权人以外的账户回款的情况。

 

  故资金流符合 “三流合一” 的要求,对隐蔽型保理没有影响。

 

  4、增值税 “三流合一” 对公开型保理的影响。

 

  在公开型保理中,债权人会公开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的事实,债务人并对此给予书面确认凭证,确保其回款进入保理商的指定回款账户,而该指定账户保理商为资金安全考虑,往往会设置成保理商名义户的银行账户。此时,在公开型保理中,资金流已经不符合 “三流合一” 的要求,买方企业无法开出增值税发票,若强行开具增值税就有违法犯罪的嫌疑。这就导致公开型保理中回款账户还是债权人的账户,最多是重新设置,加大了保理商的风险。

 

  税务机关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票采用实物流、现金流、票流必须一致的机械刻板标准。但是,商业保理实践中交易形式多样,货、票、款相分离的现象十分常见,难以保证三流的一致。而已有的税收法规政策又不得不执行,这就使虚开案件大规模爆发,纳税人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增值税税率:(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 6%。金融服务业的主要收入都将适用于 6% 增值税。目前并没有法律概念和税务法明确将商业保理行业定性,但无论是将其定性为现代服务业中的商务辅助服务的金融代理服务还是金融服务,亦或是金融商品转让,都不影响核定商业保理公司的增值税税率为 6%。

 

  商业保理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主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另外, 增值税征收率为 3%。其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即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 (含本数) 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对于年销售收入达不到 500 万元的商业保理公司,可以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 3% 的比例征收增值税,但不得进行进项税抵扣,也不能自己开具和接受增值税专用票,如有需要,可向税务局申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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