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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存在的两种定义源于监管分割

网络整理 2019-09-17 18:01

    在国内,对于保理的定性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定义,银行、商业保理公司各有一套说辞。保理定性分歧容易引发严重后果,产生监管套利风险,不利于保理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保理业处于严重监管分割下。

    国际上对于保理并没有直接定义,只是对保理合同有所定义。不过,通常情况下,保理被视为是一种金融服务。但引入中国后,保理出现了两种定义。

 

    银行认为,保理业务是综合性金融服务。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将其应收款项转让给商业银行,之后由商业银行提供催收、管理、坏账担保、保理融资等服务。

 

    保理另一种说法认为,保理业务是综合性商贸服务。和银行具体业务类似,只不过是把主体替换成了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提供催收、管理等综合性商贸服务。

 

    造成上述的歧义,在于监管分割。目前,银行保理与商业保理都有各自独立的监管体系,前者受银监会监管,后者归属地方政府管理。而且两套不同的监管体系尚未建立起有效联系,对保理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产生不利。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保理行业发展趋势与细分市场开拓策略分析报告》分析,由于监管分割,保理定性存在分歧,容易产生诸多问题。

 

    首先,监管规则不一致,或产生套利行为。银监会对于银行保理要求较严,而地方商务部门对商业保理规范要弱很多。因此,规则不一致下,很容易被钻了漏洞,产生监管套利行为。

 

    其次,竞争环境不一致,商业保理发展受限制。商业保理的监管规则缺乏金融监管部门参与,这导致在开展业务时存在很多问题,如融资、税收、外汇等,与银行保理有很大差异。

 

    最后,监管协调机制缺乏,不利于风险防范。尽管采用了独立的监管规则,但银行与商业保理公司在业务方面联系密切,存在再保理、坏账担保等形式合作。缺乏监管协调机制下,显然不利于风险防范。

 

    本质上来说,保理是一种贸易金融工具。国内之所以出现两种定义,是实现不同的监管,人为地将保理市场分割为两部分,从而引发一系列问题。未来,还需要各部门加强监管协调,理顺保理监管体制,共同推动保理行业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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