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茗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_seo.518fc.cn

企业融资网 > 商业保理 > 正文

关于“假保理”中保理商向债务人追责的如何选

网络整理 2019-09-17 18:01

  商业交易中的“真”与“假”,在多方交易中可能不如想象的泾渭分明,在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保护有赖于真假判断时,司法机关往往也会产生事实认定上的疑虑,即所谓“假作真时真亦假”。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这一结论上的共识指向了相对接近的处理结果,但在实现结果的路径上却面临着不同的选择。对于法律实践而言,评判不同路径的优劣只能基于以下维度:是否符合或者至少不违反民法关于权利保护的设定体系,有无直接的规范依据。本文是从此维度出发,对假保理中债务人担责的既有路径进行评析,并就新的路径作出理论上的尝试。

 

  债权人通过转让虚假应收账款,骗取保理融资款的案件多如设例所示,其得以成功的主要原因在于债务人的配合。在保理商发放融资款后,债权人应负还款责任当无异议,对于债务人应否担责也基本持肯定意见——债务人的行为对保理商的损失具有重大影响。但因应收账款不真实,实务中对于债务人应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存在争议,也成为保理商行权时的困扰。本文结合现有裁判观点与理论学说,就应收账款虚假时的债务人责任问题进行探析。

 

  实务中对于债务人责任认定的方式及评析,设例情形下,实务中对于债务人应承担责任已有共识。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的核心分歧在于所承担责任的基础及具体范围。经梳理,现有裁判思路大致可分为两类:

 

  加重债务人否认应收账款的举证难度,将假保理视同真保理,判令债务人承担应收账款的还款责任
 

 


 

  因债务人对应收账款真实性作出确认,可认定保理商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债务人在诉讼中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推翻的,依优势证据规则可认定应收账款真实有效,仍由债务人承担第一性还款责任,债权人在债务人未付款范围内承担责任[1]。

 

  此种方式运用证据规则、证明标准等技术手段,将假保理视同真保理对待,周全地维护了保理商的权利,但可能存在如下问题值得商榷:其一,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要求债务人举证证明特定的消极事实——基础交易不存在,此种分配方式未尽合理,且缺乏可操作的证明标准。其二,法院实际并未关注或者查明基础交易的相关事实,基于举证责任的事实认定极有可能与客观事实不符。上述处理方式反映的基本态度是:司法机关基于诚信原则,对债务人反言进行惩罚。

 

  如应收账款已被证伪,则基于债务人侵权,判令其对债权人不能还款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应收账款已被证伪的情况下(如刑案已查明基础交易虚假等),法院通常认为保理商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缺乏依据。但因债务人所作确认对融资款发放具有重大影响,其对损害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与债权人承担的合同责任系基于不同原因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构成不真正连带。故由债权人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债务人在债权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观点认为,债权人不能清偿的部分系保理商的实际损失,应由债务人进行赔偿。从表述看,“不能清偿”强调了债权人的履行能力,具有顺位利益,需以“债权人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不能”为前提[2]。

 

  此种处理方式以事实查明为基础,但一方面未明确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保理交易中的相互关系,割裂了保理业务;另一方面在责任处理上将债务人列为后次序的补充赔偿责任,不仅与保理业务惯常模式不符,且导致债务人承担的责任反因欺诈而减轻,结果上也未尽公允。

 

  对于假保理的前述两种处理方式,前一种处理未正视客观事实,后一种处理则对债务人的责任定性、担责方式的设定未尽公允。据此,我们认为,应更为系统地对假保理中债务人的担责路径进行梳理,为保理商提供更符合规范的行权路径。

 

  三种路径中,显然“善意保护”的方式在结果上实现了等同于真保理的法律后果,对于保理商的保护最为周延,但在规范适用层面,因缺乏具体可援引的法律规定,导致判决的正当性需依赖民法的基本原则提供支撑,此种方式确实也成为司法机关选择此种路径的困扰。如有其它可替代的方式,从不突破权利保护体系的角度,确应慎用。

 

  “共同侵权”路径与实务中采用的第二种路径非常接近,其对于整个交易的定性更为准确,也符合客观事实,但基于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可能不足以覆盖保理商的全部合同利益(如违约金),需要保理商作出相应的利益取舍。

 

  “缔约过失”则能够较好地解决规范依据问题,但需面对的问题是债务人在基础合同缔约过程中的恶意,能否延伸至保理商在保理合同项下的损失,即债务人能否视为保理商与债权人所签保理合同的当事人,并对该合同项下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此路径可能与司法机关一直严守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有所抵触,尚需做进一步论证。

 

  结语:假保理中,侵权责任、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均系可供选择的行权路径,每条路径各有优劣。鉴于现阶段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思路,更增加了选择的困难。但随着深化市场经济改革及金融创新的浪潮,坚持权利保护与诚实信用日益成为商事交易及司法裁判的航标。由是观之,尽管现实情况较之设例复杂百倍,亦可期在不远的将来,每条路径都能够形成清晰、统一的裁判思路。

      上海誉商为各类企业提供公司注册、公司转让、财税代理记账、融资租赁公司注册、保理公司注册、公司股权转让服务。为您的创业之路扫平障碍,一路保驾护航。

免费加盟代理请联系于经理17601315811(有返佣)

Tags:

转载请标注:信息网——关于“假保理”中保理商向债务人追责的如何选

搜索
网站分类
标签列表